委托人:深圳市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就某涉外公司ZL00806215.3发明专利提起的诉讼进行应诉答辩
受理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部分胜诉,为当事人挽回了338万元的经济损失
主办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谌杰君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
该案属于涉外专利诉讼,发明专利技术方案较为复杂,因此案件周期相对较长,历经数次开庭,原告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涉案的4款产品光鉴定费用就30万元,这就意味着,我方委托人一旦败诉,除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责任外,还势必要承担30万元的鉴定费。该案的判决结果可以说给委托人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另,根据该案总结,原告败诉的重要一方面原因在于其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不严谨,将一些可能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所以,提醒相关企业,在申请专利的时候,权利要求书一定要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从严谨的角度撰写,多从以后维权的角度去想想该如何撰写!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是一家生产、销售数码笔产品的企业,以色列飞马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深圳易*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委托人销售的4款产品与其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遂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经多方打探,遂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谌杰君律师代理此案应诉,谌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研究了对方的起诉材料:
深圳易*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两部分:1)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设备、工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00万元,四案共400元;赔偿维权支出16万元。主要依据的事实为:原告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了以色列飞马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数码笔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被告未经其许可,在阿里巴巴、被告官方网站上销售和许诺销售4款涉案产品。原告对上述销售行为委托深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接收案件后,自感责任重大!
二、主办律师意见
是否侵权,必须先研究通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因对方专利权利要求众多,又涉及专业的领域,故我方组织多人并向相关技术专业人士请教,对其专利进行了分析研究,彻底搞懂对方的专利技术方案。
搞懂对方技术方案后,认真剖析对方提供的证据,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数码笔的外壳没有进行专门解释和特别限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原告产品的第8项技术特征;对于第9项技术特征中,专利说明书没有明确“接通”是物理上的接通还是电路上的接通,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开关仅为普通开关,且当微型开关被挤压时就断开而非接通,因此不具备该项技术特征,即根据专利说明书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对此,谌杰君律师向法庭进行了详细陈述。
结合事实,从专利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对于侵权赔偿数额,谌杰君律师提出,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因被告侵权致使原告受损及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结合专利的近似比对情况,要求法庭进行酌定赔偿。
三、代理结果
通过前期认真的准备,精准的法律分析,通过庭审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比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作出了“(2011)深中法知初字第501-504号”民事判决书,为当事人挽回了338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