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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交易快照”能否被篡改?中屹知识产权律师代理艾灸盒专利维权系列13案完美落幕

发布日期:2017-05-0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日益的增多。因网络技术的不断变化、电子的证据的不确定性以及对网络购物中技术认知领域知识的缺失,使得网络侵权的取证难以及时的进行保存。在日后的维权之路上,无论是给个人还是商家都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困难。本系列案件即讲述了原被告双方在专利维权诉讼中对网络交易快照的认知及应用,这也对今后我们面临相同或相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2017年5月9日,我盈科中屹律师团队代理的被业内广泛关注的“随身灸”专利侵权维权系列案件完美落幕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全面撤回对中屹律师团队代理的系列13案(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4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9案)。至此,我盈科中屹律师团队为委托人策划并代理的专利维权系列案件13案均取得完满胜利。

一审判决书原文(部分判决书)

罗XX与衡水XXX有限公司、石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25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65号

原告:罗XX,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新村低地中街X巷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蒲XX,国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石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冀州市魏屯镇XX村XXX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现有设计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其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件评析

原告诉称其为本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5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18日。后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并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中屹律师团队谌杰君律师委托接受此案件后,并结合多年的专利侵权代理经验对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疑难问题进入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相关的代理意见:

1、涉案侵权产品为现有技术;并提交了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5)冀石燕证民字第15243、15244、15308、15309号等四份公证书加以佐证。根据公证书所载内容(图片可见是相同商品,知识名称略有区别)在“淘宝网”的相关店铺查询“随身灸”或类似商品均有销售记录。如第15243号公证书显示“淘宝网”的“实达天下”店铺于2010年5月22日销售了该商品,订单号为37873833115673。

2、经过与被诉侵权产品对比,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详见附图);本案中屹律师团队也已向法院提交了许多的淘宝交易快照作为证据。

3、综上可以说明涉案产品早在2010年5月26日就已经大量的在淘宝网销售。

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中屹律师团队所提供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任何,认为网络平台上显示的交易快照时间和图片可修改,并于嗣后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海珠第17483号公证书等证据为证。该公证书内容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7月2日在该公证书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书的计算机,替换www.1688.com网页中“我的阿里”项下“已卖出货品”中的图片的过程,庭审过程中还当庭演示了替换过程。原告此证据的提出,无疑给中屹律师团队设置了重重障碍,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变得扑朔迷离。

其后,中屹律师团队主办谌杰君律师经过慎重考虑,于2016年5月1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请求对经营“淘宝网”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协助核查上述被告方所提供四份公证书所涉及订单信息,包括交易快照和交易详情的真实性。2016年6月21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法院请求协助调查的每一编号订单的订单状态、买家和卖家名称、总价、邮费、现金、订单创建时间、支付完成时间和订单完成时间进行了书面回复,印证了中屹律师团队所提供的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

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网络购物生活常识以及原告上述公证书所反映的情况,原告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网络销售前台显示的交易时间包括图片存在被修改和替换的可能性。具体至本案,第一,被告提交了经公证的“淘宝网”四个店家相同商品的多个销售记录,显示同一时期该产品的销售情况,证据之间有联系,并非孤证。网站前台系统显示的销售记录虽可修改,但亦只有特定的人员,如卖家或者授权者方可修改。修改销售记录自会留下修改痕迹,被告联手多个卖家同时修改销售记录,伪造证据的可能性较低。第二,本院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后台系统调取的证据包括图片和文字,其显示的内容与被告证据所涉订单的交易记录(包括图片、文字和时间)一致,验证可被告现有设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应予采信。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虽可证明网络销售前台所见的销售记录不尽可信,但也不足以说明其应尽不信。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外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协助调查请求就原告提供的四份公证书所涉订单从“淘宝网”后台系统调取的交易详情,已形成 优势证明力,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已依法驳回原告据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罗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二审全面撤诉 

后原告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65号(此处仅以本案为例)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亦确认了原审查明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二审法院为使原告清晰的知晓原审判决中所涉及的交易快照是否可以替换的概述,为此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联系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务总监,演示并说明了交易快照不可更改替换的理论。详见如下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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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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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对比说明:

1、原告在原审中所提交的(2016)粤广海珠第17483号公证书等证据,其公证时替换的为交易左边(图1中)所显示的交易链接,此链接仅为宝贝目前所显示的状态,打开后所显示的图片、交易价格以及宝贝详情介绍均可能与之前所交易的宝贝不同。

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务方面也已经明确说明什么是交易快照(如图1右侧),宝贝详情页面,打开后则为“淘宝网”所载明的交易快照。

3、而原告之所以能够替换图片的原因是错误的将“淘宝网”宝贝链接当作是交易快照。 

什么是淘宝交易快照?

交易快照就是拍下宝贝时的一张照片,记录了成交当时宝贝的基本信息,是淘宝平台一项领先的技术服务,并无偿提供给会员辅助查看。

交易快照将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任何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快照为准。如果商家再对这件宝贝进行编辑修改,都不会影响淘宝这笔交易的信息,只要成功拍下,淘宝就会记录当时拍下的基本信息,作为“交易快照” 。

说明:为使我们更好的明白什么是交易快照,如图2随机选取的一款购买过的商品。交易快照为打开右边的订单详情后所显示的“照片”,左边所显示的仅为宝贝的链接,虽然在宝贝的链接下方有显示“交易快照”,但仅为该宝贝目前所展示的状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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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图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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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