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凌先生毕业于广州某知名高校,是著名的工业品造型设计师,曾设计过多款深受消费者及商家欢迎的作品,获得多项国家专利。2013年2月1日,凌先生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照明装置(A8)”的LED台灯产品外观专利设计,2014年1月29日获得授权,颁发专利证书。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形状独特,具有强烈的艺术感,并可以大角度折叠、旋转,达到了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统一,一经设计出来,就收到广大厂家和消费者的热捧。
2015年中下旬,凌先生发现惠州某大型LED灯具生产商在对外销售一款台灯产品,其与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照明装置(A8)”的LED台灯极其相似,遂找到本团队谌杰君律师进行维权。
二、维权方案及分析
中屹知识产权接受当事人凌先生的委托后,我们决定先通过网络途径向涉嫌侵权方惠州*生照明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18T4的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产品进行细致的专业分析,以确定是否侵权。经过购买、比对,我们确认:该被诉的涉嫌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构成相同。
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考虑到维权的成本,我们决定在广州起诉。我们通过广州公证处购买取得侵权产品,并进行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准备工作,依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之诉,要求侵权方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其制造没有异议,但对比意见认为是原告销售给被告的,是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的,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被诉产品存在合法来源,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也存在一定差别的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中屹知识产权团队律师结合法庭归纳的四大争议焦点:被告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都一一进行了辩论、反驳,
四、代理结果
通过一系列的准备,从购买本案侵权产品,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再到谌杰君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并通过庭审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比对,庭审观点的激烈交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全部基本上全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方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被告的专利侵权成立,作出了“(2016)粤7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的专利权产品,还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3080元,中屹知识产权再次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比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如下:
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2、被诉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