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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屹律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免除百万货款的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件经济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李某在距离开庭不足半个月时找到我们中屹律师团队,委托我们帮助他免除170多万元债务的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分包承接多个大型工程的包工头,给总包公司供应材料的供应商由于长期收不到材料款,就拿着一份带有李某作为“保证人”签名材料买卖合同起诉总包公司及李某,要求两方承担偿还材料款的连带责任。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团队临危受命,不敢懈怠,立即于当天商讨应诉策略。

应诉方案

经过讨论,得出两个方案: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对方没有补充其他证据,我方则以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在半年内向我方当事人主张过还款,经过了半年的保证期间,我方已没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告提供的合同上面“保证人”的签名并非我方当事人本人所签,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我们向当事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表示由于原告提供的合同时间久远,他不记得是否在上面签过名,而且上面“保证人”的签名与他笔迹有5成相似,他也不肯定是否他本人所签。考虑到鉴定有风险,我们最后决定采用方案一。

庭审情况

庭审中,虽然原告一再主张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催款,并表示合同上面的签名就是我方当事人本人所签,但我方引用《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官领会到我们的意思,于庭审结束前要求原告于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他们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有向我方当事人李某主张还款的证据。

案件结果

最后,原告始终未能提供上述证据,选择了撤诉结案。中屹律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李某免除了保证责任。

我们之所以能迫使对方撤诉,关键在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与诉讼时效相区别的另一种法定时间段。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两者的概念及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从该条文可以推论,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主要是针对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或确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保证期间也属于除斥期间的一种。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区别

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2)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体权利本身。(3)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第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及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我国《民法总则》采胜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合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第三,诉讼时效的援用问题。《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表明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援用,如果义务人没有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第四,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诉讼时效的事先约定不具有效力。但是,事后约定放弃时效利益的,具有效力。

第五,人身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为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利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和赡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依据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1)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这类财产受到侵害时,适用诉讼时效则不利于国有财产的保护,但是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应适用诉讼时效。(2)基于投资关系的请求权。投资关系是一种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存续,其派生的请求权也应该存续,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防止建筑物倒塌请求权,基于地界争议产生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4)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其本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