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必须慎重对待。
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三
实践中,许多知名企业往往拥有一个脍炙人口的品牌名称,为了防止其他不法企业抢注从而蒙蔽消费者,这些知名企业往往会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品牌保护策略——将与该知名品牌有关的标识、字段在所有商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例如,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知名高校就将其校徽、校名等进行了45个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娃哈哈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娃娃哈”、“哈娃娃”等防御性商标。还有一些企业,出于多样化经营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也往往会注册大量商标作为储备。防御性商标和储备商标一般都是备而不用,这就带来了容易被撤销的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在60日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据被认定无效的,该商标将被撤销。
现实中,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的商标,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请,因此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或者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处于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的目的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商标撤三制度存在的原因
注册商标是一种专用权利,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其他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均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闲置超过三年,不但令该注册商标无法发挥价值,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想要注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及个人,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根据国家商标局的数据,我国商标年申请量已经连续14年世界第一,截止2016年4月,商标申请总量已经超过2000万。中国的汉字,常用的不过两三千个,再去掉那些具有贬义,不适合做商标的汉字,也就只有一千多个汉字,就是这一千多个常用的汉字组合起来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700多万个,已接近商标用词的极限,组合好、寓意好、易记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企业寻找新的汉字组合来进行商标注册已非常困难。商标注册的难度就增高,大量在后申请的商标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而被驳回。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大量已注册商标却处于闲置状态。这种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商标法》中设立了“撤三”条款,目的就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
如何应对撤三?撤三答辩要收集哪些使用证据?
企业收到撤三答辩通知后要怎么处理呢?什么才是应对撤三的有效“使用”证据呢?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实践中,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一般可以有:店铺照片、产品包装、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获奖情况的证据等。
使用证据应着眼于证明商标"公开、真实"的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中应该尽量提供直接的最有利的证据,例如商标许可备案核准证明、发票等,而且商标标识、使用项目应与商标证保持一致,并且应具备清晰的证据的形成时间,这样才能确保证据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商标不被“撤三”成功。
越来越严格的撤三证据认定制度
根据最新的案件审理实践,法院在撤三案件审理中,越来越倾向于否定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伪证及不规范证据的效力(如仅提供销售单、合同,却无法提供对应的发票),以及否认某些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单次、象征性的使用证据,认为这不属于出于真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1934号判决第1591629号“湾仔码头”商标案件中,明确了商标撤三程序中“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否证明该商标被“真实使用”,应从使用的目的(善意或恶意)、使用行为本身(真实使用、象征使用甚至虚假使用)以及使用的后果(区分的市场效果还是混淆的市场效果)作为整体进行考量。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核准通知书在撤三中的重要性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核准通知书可以说是撤三中的重磅证据之一。我国很早就建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商标法》第43条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但现实中,办理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商标注册人寥寥无几,而且我国商标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就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在商标案件的审理中,经过备案的许可合同,基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都会认可其真实性,认可商标真实使用的效力,实践中,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核准通知书作为撤三中的重磅证据之一,对维持被撤三商标起到了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