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屹知识产权收到了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关于第12362476号“雅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书,我司第二次成功阻击雅迪科技集团针对客户注册的“雅迪”商标异议。
第12362476号雅迪商标(以下称异议商标)由陈晓彦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13日通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类:化妆品,焗油制剂,烫发中和剂,毛发卷曲剂,染发剂,烫发剂,乌发乳,喷发胶,摩丝。
雅迪科技集团对上诉商标提起了异议,主要异议理由为:引证商标是雅迪公司独创的商标和商号,雅迪公司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为公众熟知,被评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雅迪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将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引证的驰名商标能否突破《分类表》的规定,认定为商品类似?
接到当事人陈晓彦先生的委托后,中屹律师针对雅迪公司陈述的异议理由和观点,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与客户的多次沟通,了解涉案异议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提出了以下主要答辩意见:
一、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设计的,与雅迪集团的引证商标有较大差别,不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有不同于雅迪集团的设计方案,且注册的类别群组与引证商标也有不同。
二、雅迪集团的行为是恶意异议,意在刻意阻碍被异议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早在2013年2月,雅迪集团的商标代理机构北京某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以第三人的名义,申请撤销答辩人在先注册的第3类雅迪商标,后来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了撤销申请。答辩人有理由相信,该商标撤三案件也是雅迪集团授意的恶意行为。
三、雅迪集团提供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决书要求跨类保护,但结合本案情况,不应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遵循“个案认定”原则,雅迪集团提交的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并不适用于本异议案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条件,但雅迪集团主营的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和答辩人的化妆品并非类似商品或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双方商品在销售途径、原材料、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误导公众之可能。因此认为答辩人的雅迪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成立。
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异议答辩通常比较复杂,中屹知识产权律师在针对案件的情况,指导客户重点补强有关了我方雅迪商标在第3类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仔细研究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群组,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方案,积极促成了本异议答辩案件的胜诉,客户对中屹律师的表现非常满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