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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成功承办“美国专利规则及美国337调查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3-09-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9月6日,由宁波市律师协会和宁波市江东区司法局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了解美国专利规则 应对美国337调查研讨会”在盈科律师所事务所宁波分所顺利举行。

江东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国鹏、宁波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总经理董孟飞、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执行主任王涛、以及来自宁波市多家企业代表、律师共计70多人共同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国际知名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胡亦台,美国奥斯顿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克里斯托弗 J.盖格(Christopher J.Gegg)、王幸做为主讲嘉宾。

胡亦台律师做为从业超过20年,拥有丰富的专利案件处理经验,曾连续多年被 Chamber’s Global 列为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专家。在本次研讨会上,胡律师为参会人员演说了有关于美国专利诉讼的规则。他以美国知识产权法律背景说明,并重点讲述了美国《经济间谍法案》对华人地区的重要性以及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同时介绍了美国不同审判地点的差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337调查程序和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处理专利案件的特色。

在谈及美国337调查时,胡律师说现在很多中国企业谈及337为之色变。会造成这样的原因是,337最终裁决时间仅为15个月,是其他讼诉裁决时间的一半 ,很多企业还没来得及反应,诉讼已经结束。而且这个讼诉禁令将被100%的执行,这意味着很一旦诉讼失败就将失去整个美国市场。而且根据数据统计,近年来337调查66%的调查程序涉及亚洲的公司。这些都是使得许多中国企业对于337调查存在很大的恐惧的原因。

在谈及如何妥善处理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时,胡亦台律师提出了几个建议包括:企业要留给陪审团一个好的态度、确定事实证人、不侵权和专利有效的辩护词、以陪审员/法官/行政法官角度看“常识”,而且整个诉讼过程中要关注客户的态度。

在演讲中,胡律师也说到由于美国专利诉讼的周期长,而且赔偿的数额巨大,虽然每年都有很多的专利诉讼案,但是这些案子真正进行到开庭程序的仅有3%。

而另一位演讲嘉宾——Alston&Bird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克里斯托弗 J.盖格(Christopher J.Gegg)。则就专业领域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的申请、专利侵权与专利有效性案件与在座嘉宾做了分享。克里斯托弗介绍2011年美国AIA修改案的变化对专利申请影响,以及包括新旧法案中专利审查程序的比较。克里斯托弗提醒在美国专利局对产品外观设计审查程序与中国调查的差异在于,美国在认定专利权侵权时,美国法院比较的是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的相似性,而不是两个产品的外观的相似性。

伴随着中美频繁的贸易往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中国企业在美国似乎总碰到“侵权”的软钉子,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中美贸易的最大挑战。频频遭遇的美国厂商反倾销投诉,亦成为“中国制造”对美国出口的羁绊,中国企业倾销商品的案例已位居美国反倾销案榜首。而宁波作为一个外向型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不少的企业在走出国门的时候遭遇到被控“侵权”的窘境。本次研讨会,提供了一个让企业了解美国专利讼诉的平台,以及提升律师专业水平的机会,有利于提升我市涉外企业应对美国专利规则应对美国337调查的能力。

相关介绍: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指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造成限制或垄断的行为。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苛严的多。

“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